| 西南证券主生产中心机房搬迁项目(子项一:机房租赁)答疑补遗文件(二) | ||||||||||||||||||||||||||||||||||||||||||||||||||||||||||||||||||||||||||||||||||||||||
| 发布时间:2026-01-06阅读次数: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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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证券主生产中心机房搬迁项目(子项一:机房租赁) 答疑补遗文件(二)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答疑补遗(二)内容通知如下: 答疑部分: 问题1: 标书问题澄清列表我司已经阅读“西南证券主生产中心机房搬迁项目(子项一:机房租赁)项目”招标文件的各项有要求,现对本项目标书的相关澄清问题如下:
问题2:我司已详细研究贵方发布的《西南证券主生产中心机房搬迁项目(子项一:机房租赁)》招标文件(编号:SFG2500041656A),并对文件内容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就招标文件中以下两点有歧义: 1、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相关案例中关于“案例为投标人自身业绩”的要求。 2、第五章服务要求,二服务要求,(二)综合布线服务,1.品牌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综合布线产品制造商必须从康宁(CORNING)、康普(COMMSCOPE)、西蒙(SIEMON)、泛达(PANDUIT)及同等级以上的行业排名靠前的厂商中选取(合同签订前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为保证系统稳定性、兼容性,综合布线使用的产品应为同一品牌。 特提出以下四点澄清请求,恳请贵方予以书面明确: (1):若投标人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总公司,其旗下分公司的业绩及相关资质,是否可视同总公司的业绩及资质? 答复:若投标人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总公司,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或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的业绩及资质,可视同总公司的业绩及资质。 (2):若投标人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母公司,其旗下子公司的业绩及相关资质,是否可视同总公司的业绩及资质? 答复:若投标人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母公司,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或独立法人)的子公司的业绩及资质,不可视同母公司的业绩及资质。 (3):投标人是否可用其总公司、母公司或同一集团内其他控股公司的资质与业绩? 答复:投标人若为独立法人的单位,则不可以用其总公司、母公司或同一集团内其他控股公司的资质与业绩。投标人若为非独立法人的单位,则不可以使用其总公司、母公司或同一集团内其他控股公司的资质与业绩。注:①若投标人按照以上内容提供证明材料的,还须提供其关系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4):投标人在投标时是否必须先明确一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综合布线产品制造商进行投标,还是可以在投标时先以承诺函形式(满足技术参数要求,同时保证系统稳定性、兼容性,我司在综合布线使用的产品应为同一品牌制造商)应标,中标后在合同签订前明确具体的综合布线产品制造商? 答复:招标文件已经明确在合同签订前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投标阶段不作具体考核,由投标人响应即可。
问题3:商务评分中管理体系认证要求重叠设置,构成不合理的评审壁垒 质疑条款: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条“企业资质”评分项。 事实与依据:贵方在评分标准中,既要求投标人提供ISO9001、ISO14001、ISO22301、ISO20000、ISO27040等一系列高等级、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最高6分),又另行设置了“投标人具有数据中心基础设施运维评价证书CQC8302-2018 L3级及以上等级认证或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运行维护)三级及以上等级认证,任意满足一项得2分,此项最多得2分”,以及“投标人具有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数据中心)三级及以上等级认证,满足得2分,此项最多得2分”。 性质认定与严正质疑: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和ISO27040(数据存储安全管理)认证,其标准范围已全面覆盖数据中心IT服务管理、运维流程、服务交付及数据存储安全等核心领域,是全球公认的衡量服务提供商能力成熟度的权威标尺。CQC8302及ITSS等国内标准,在核心目标与内容框架上与上述ISO标准存在显著重叠。贵方将评价目的高度一致、内容大量交叉的不同体系认证进行简单叠加并列评分,是典型的重复设置评审因素,人为抬高投标门槛。此举不仅无法精准评估投标人的真实服务能力与管理深度,反而构成对已投入巨资建立并运行国际标准化管理体系的专业服务商的歧视与不公,迫使其为获得与能力无关的“证书分数”而进行无谓投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设定与项目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之规定。 答复:ISO9001、ISO14001、ISO22301、 ISO20000、ISO27040 及国内 ITSS、CQC8302 认证,分别对应项目所需的不同能力维度,设置以上认证是为了考核投标人是否具有服务项目的核心需求的能力,以上设置具有竞争性,故本条不作调整,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二:以“金融行业”标签区分业绩价值,构成违法的行业歧视 质疑条款:同上,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条“相关案例”评分项。 事实与依据:该评分标准明确规定,非金融行业案例最多只能得8分,金融行业案例最多却可得20分。同时规定“合同金额每年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不得分”。 性质认定与严正质疑: 行业歧视:非金融行业案例最多只能得8分,金融行业案例最多却可得20分,是赤裸裸的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中标条件的违法行为,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明文禁止性规定。数据中心基础设施的高可用性、高安全性要求是跨行业的通用技术标准,并非金融行业独有。服务于大型云计算平台、国家级科研机构、高端智能制造、头部互联网企业等的数据中心项目,其在技术复杂度、规模压力、创新要求和运维挑战上往往更为严苛。贵方仅以客户行业属性划线,完全忽视项目本身的技术参数和服务水平,是严重的技术评估错位,意图为特定背景的投标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量身定制优势,排除了在其他尖端领域拥有卓越交付记录的优秀竞争者。 排斥中小企业与创新:设置“200万元以下无效”的绝对金额门槛,是简单粗暴的“以规模论英雄”,与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破除市场准入壁垒的政策导向背道而驰。许多专注于前沿技术、提供高附加值定制化解决方案或服务于特定高精尖领域的专业公司,其项目合同金额未必巨大,但技术含量和示范价值极高。此条款直接扼杀了技术创新型和“专精特新”企业的参与机会,涉嫌构成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复:1、有关业绩的行业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的角度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或评标加分标准”的解释,并结合我司处于金融行业,金融行业对机房稳定性、安全性、合规性、连续性有着行业内公认的、最为严苛的标准和要求(灾备标准、监管合规要求等)等原因。可以根据我司实际情况设置金融行业业绩,为保障我司能正常开展经营并同时吸引投标人参与竞争,故招标文件商务部分也接受了部分非金融行业的业绩。 2、本次招标设置的业绩金额未超过招标的实际需求, 且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业绩情况,根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约定的三个业绩金额区间进行得分,并未直接限制只能1000万元及以上的业绩可以得分。 综上,本项设置符合相关规定,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三:强制要求机房“自有产权”,与行业主流商业模式及项目需求严重脱节 质疑条款:第一章“投标人资格要求”第(7)条。 事实与依据:要求“投标人所投机房所有权必须为投标人自有”,并以提供产权证书作为唯一证明。 性质认定与严正质疑:本项目是“机房租赁”服务,招标方的核心利益在于获得长期、稳定、合法、高性能的机房空间与运维保障。在全球及中国数据中心产业中,通过长期租赁(如15-20年及以上)、与资产持有方签订不可撤销的合作协议等方式获取物业资源,并由专业公司负责设计、建设、运营,是成熟且主流的商业模式。这种“资产与运营分离”的模式,正是市场专业化分工的体现,往往能带来更高效的资本运作、更聚焦的技术创新和更极致的客户服务。 贵方将“自有产权”设置为强制性资格条件,是将资产持有形式凌驾于专业服务能力之上,与合同履行的核心需求——即资源的合法、稳定控制权——无直接且必要的关联。此要求武断地排除了市场上绝大多数采用轻资产或合作模式运营的顶级专业数据中心服务商,将竞争范围局限在少数重资产持有者手中,严重限制了招标方选择最优合作伙伴的空间,构成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所指的“设定的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限制。 答复:为增强竞争,本次招标接受租赁模式的机房,本条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补遗部分: 1、删除本项目答疑补遗文件(一)中质疑事项2中的第一个答复的内容。 2、将招标文件中“运营商到机房的接入光缆不在本次范围内”修改为“运营商到机房的接入光缆不在综合布线的服务范围内”。 3、将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三、投标人资格要求第“(7)”项要求修改为: (7)投标人所投机房所有权须为投标人自有或投标人租赁。(投标人自有的提供机房所在完整楼栋或园区的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应覆盖本项目服务期限)、租赁机房所在完整楼栋或园区的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注:投标人提供的机房为租赁的,还须提供包含“若我公司中标,我公司将在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提供租赁资产方向招标人出具的租赁期保障承诺书,承诺在约定的租赁期限内不对该资产进行二次出租,若出现买卖的情况,买卖不破租赁。”内容的承诺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4、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延期至2026年1月22日10时00分,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招标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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