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长安2026年废旧物资处置(废边料类、毁型类、三类物资)(第1次答疑补遗) |
| 发布时间:2025-12-03阅读次数:4 |
|
北京长安2026年废旧物资处置(废边料类、毁型类、三类物资)答疑补遗通知 项目编号:0611-2500051147CS 各潜在竞价申请人: 现将“北京长安2026年废旧物资处置(废边料类、毁型类、三类物资)答疑补遗”的答疑补遗内容通知如下;本通知是在竞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澄清与修正,如与竞价文件不符时,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作为竞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一、答疑部分
你好,请问《北京长安2026年废旧物资处置(废边料类、毁型类、三类物资)》竞价文件中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中“3.审查程序”中的3.2.2内容里的((2)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中的“第1.4.3项”是指第二章“申请人须知”中“竞价申请人资格要求”中的第1项,第4项,第3项要求吗? 答:详见补遗部分。 二、补遗部分 原竞价文件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3.审查程序中 “3.2.2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2)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现修改为: 3.2.2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2)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转让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汽车公司 代理机构: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 |


